雇工偷卖了我的羊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4-29 观看:
来自内蒙古呼伦贝尔的白先生拥有一个大牧场,名下有着三千多亩草场和众多牛羊。受惠于国家政策的扶持,白先生这些年的日子越过越红火,但是本应无忧无虑享受蓝天绿草的白先生最近却陷入了一场纠纷之中。
因为饲养的牛羊数量实在太多,白先生每年都会雇佣附近旗县的牧羊人来帮助自己放牧,以往大家都合作的很好,可是今年却出现了问题。经常来帮自己放牧的老穆因为家中老父生病需要照顾,所以推荐了侄子小穆来代替自己的工作,问题就出在了这个年轻人的身上。
小穆是家中的独子,自小父母宠爱有加,便养成了个好吃懒做的习性,年纪不小了却还在家啃老,家中父母日渐衰老,也渐渐着急起来。老穆眼见这侄子找不到工作,为替兄长分忧,便趁这次机会,希望他能感受一下工作的幸苦不易,慢慢也能成熟一点。
可是小穆来到牧场之后,对于放牧的工作不怎么上心,却起了旁的心思。他看这牧场广阔,又没有人看管,便想着要是偷偷卖掉几只羊想必也不会有人发现,也算是个不错的买卖。说做就做,很快小穆就利用自己放牧的机会,顺手牵走几只肥羊送到了之前联系好的另一位牧场主王先生那里。王先生虽然对这些羊的来历有所怀疑,但是在听到明显低于市场水平的价格之后选择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在尝到甜头之后,小穆的胆子也越来越大,被他偷偷牵走的羊也越来越多,到白先生发现不对时,已经有三百余只羊被小穆私下卖掉。白先生立刻报了警,但是还哪里找得到小穆的踪迹?警方通过调查,只找到了买主王先生。眼看从小穆那里追回损失无望,白先生能否要求王先生返还自己的羊呢?
对此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周旭亮律师认为:本案中,王先生明明对小穆所售羊的来源表示怀疑,但还是决定购买,且支付的价格与羊的市场价格差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王先生的购买行为明显不符合上述对善意受让人的规定,故白先生有权要求其返还自己的羊。
在此也要奉劝各位消费者和经营者,来历不明的产品尽量不要购买,一来是避免因不合格的产品造成损害;二来也要避免本案中这种情况,反而得不偿失。
撰稿: 赵 静
类型:C 类稿
编辑:赵森岱
审稿: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