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售自制食品遭遇十倍索赔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5-11 观看: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网购越来越成为现代社会生活所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甚至有的人生活中的所有消费行为都要依靠网络来完成,相较于传统的购物方式,网购的优势不言而喻,但如果不能妥善的运用,同样也会为你带来麻烦。
四川的张先生最近就因为网络购物陷入了一场官司当中,甚至发出了“如果当初没有接触抖音带货就好了”的感叹。这一切究竟是怎么发生的呢?
张先生的家乡在人杰地灵的四川,腊肠作为当地美食,是每家每户餐桌上的常客。而张先生就是一位制作腊肠的高手,他在街边开的自制腊肠小店生意也非常不错。随着网络直播带货的兴起,一些经常来买腊肠的朋友开始劝张先生:“你做的腊肠口味这么好,去抖音带货肯定大卖。”劝的人多了,张先生也就慢慢心动了,网络带货的销量也确实还不错,但是之后的发展却超出了张先生的预料。
3月的一天,张先生的客服收到了一位顾客的投诉反馈,该顾客声称张先生售卖的腊肠缺少标识信息,属于“三无”产品,并要求张先生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条款退一赔十。这让张先生当场慌了神,他做腊肠生意也有三四年了,经营证件齐全,一直是裸装散卖,为了适应网络售卖的运输安全问题,张先生为自己的腊肠做了个简易的真空包装,这些顾客都是知晓的,且从来也没有顾客反映过有食品安全问题。通过与这位顾客的说明协商,该顾客坚持要求张先生退一赔十。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该顾客到法院起诉了张先生。那么张先生是否应该按照该顾客的要求进行赔偿呢?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周旭亮律师认为:对于张先生经营的散装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因此,张先生售卖的腊肠确实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于三无产品。
但是十倍的赔偿则不一定会被法院支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案中张先生在网上直播带货售卖腊肠,观看消费的顾客应当了解该商品为自制散装食品,如果没有食品安全问题,仅仅因食品标签的瑕疵要求十倍赔偿,多少有些不符合社会常理。
在此也要提醒各位食品经营者,在售卖商品时不仅要关注食品的口感和销量,同时也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样才能走得更加长远。
撰稿: 赵 静
类型:C 类稿
编辑:赵森岱
审稿:董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