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有争议需要到律师事务所咨询吗?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5-10 观看:
2017年11月14日,原被告在xx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探视权等均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并在离婚协议第三条约定,被告分三年支付给原告10万元,时至今日,被告分文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其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被告阿飞辩称,对于离婚协议第三条约定,该条款应当属于赠予条款,赠予条款的被赠予者因经济困难需要赠予者进行帮助,而实际上赠予者即被告系经济困难,而被赠予者即原告经济状况良好,该赠予与现实情况不符,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14日,李某与阿飞在xx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一份,双方均在协议书签字确认。两人于当日在xx县民政局领取离婚证。离婚后,因阿飞未能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的时间给付李某10万元,故李某诉至法院,要求阿飞履行给付义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李某提交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阿飞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协议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阿飞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金额给付李某10万元,逾期未付构成违约,故对李某要求阿飞给付1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阿飞庭审中提出“给付李某10万元的条款应当属于赠予条款、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辩解意见,因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此辩解,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阿飞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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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马佳斌
编辑:赵森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