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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还能对婚内购置的房屋进行财产分割吗?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5-10  观看:
  原告和第三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登记离婚,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针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问题进行约定,其中在财产分割中关于双方婚内购置的涉案房屋(登记在原、被告儿子和第三人名下)约定暂不处理。2020年7月11日,原告和第三人签订《财产分割补充协议书》,双方约定自愿放弃涉案房屋中相应份额,均赠与被告。现原告和第三人均已再婚,且涉案房屋涉及的贷款已全部还清。原告担心第三人和现任妻子将来在涉案房屋中居住,曾提出将涉案房屋出卖进而分割房款,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诉至法院。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认为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予以撤销。被告为证明其答辩意见,提供原告和第三人签订的《君子协议》一份。
财产分割
  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协议中针对涉案房屋的处理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撤销,而财产赠与作为财产处理的一种特殊形式,赠与条款同样对离婚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其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本案中,与双方离婚事宜相关的三份协议均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依法有效,对双方均应具备法律约束力;再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体到本案中涉及的赠与行为与一般赠与行为有所不同,除了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以外,其系通过与离婚事实有关的协议进行约定的,并非一个单独的赠与合同,而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等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不能任意分割,也不能任意撤销。
  综合上述分析,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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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马佳斌
编辑:赵森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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