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继承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5-12 观看:
王祥生前系郑州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有宅基地一处。1995年2月8日,王祥和王华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协议中载明把王祥弟弟的孙女王华过继给王祥养老送终,王祥把老宅基地及其上附着建筑物交由王华继承,作为扶养王祥的补偿。2015年4月,王祥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除。
2020年3月20日,王华向某区政府申请行政补偿,认为其通过遗赠取得王祥的院落一处,请求某区政府对其作出补偿安置决定。2020年5月22日,上街区政府向王华下发补正通知书,告知其补正等内容。三个月后王华收到了《行政补偿通知书》,确定参照该村村委会意见及该区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会议纪要对地面附属物进行补偿,决定补偿总额42151元。
王华认为其基于遗赠抚养协议完成了宅基地继承,要求某区政府基于宅基地继承给付228平方米的安置房和相关土地补偿。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是农户用作住宅而占有、利用的集体土地,其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农户享有的仅仅是该块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宅基地不能作为村民的个人财产被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是该户的代表人,宅基地使用权由家庭内部成员共同享有。
结合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首先,如果王华和王祥属于同一家庭户,其理所当然的享有案涉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要求按照安置方案要求安置补偿。但从本案提交的证据来看,王祥出具的委托书具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性质,该委托书虽然显示有将“王华过继给王祥”的表述,但并未有证据证明王华和王祥之间存在有法律认可的或者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故无法得出王华和王祥同属一个家庭户的结论。王华不能基于宅基地继承要求安置补偿。因此,王华要求基于宅基地继承获得228平方米的安置房和给予土地补偿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因宅基地不能作为个人遗产继承,遗赠抚养协议中载明的“老宅基地财产交由王华继承”中涉及的宅基地继承部分自然无效,对于宅基地上的附属物,属于王祥个人的合法财产,依法可以按照其委托书中载明的意愿交由王华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