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薅羊毛”要小心省钱过度有风险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5-17 观看:
疫情期间各大商家的业绩都有所下降,当人们可以出行消费、物流恢复后,许多商家都推出了许多优惠券促消费。优惠力度一家更比一家强,在竞争和促销中许多商品的价格降到了冰点,网络把这种抢购低价商品的行为称为“薅羊毛”。
薅羊毛是一种节省金钱的行为,但实际上也有潜藏的风险。比如近日就有一起利用商家优惠券漏洞疯狂消费的案例……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一天,小徐用手机浏览某电商平台时,发现某知名运动品牌发的满300减100的优惠券有漏洞,只要在下单后暂不支付,随后在电脑上取消该订单,这时趁手机端还没同步到信息,立刻付款。
而此时电脑端的订单已经被取消,优惠券已经返回卡券包中。
他又利用这种方法在多家店铺下单,多次实践后发现不管是多大金额的优惠券,都能在通过这种方式获得“无限量供应”的优惠券。
小徐开心极了,这可是一条“生财之路”。他用这招在许多店铺多次下单,用“无限量供应”的折扣券买了很多东西后都未拆封,通过二手交易平台卖出,甚至还收揽了不少忠实的顾客。身边关系好的同事发现小徐最近频繁购物,像是发了财,于是也纷纷向他打听生财的方法,小徐将几位同事也教会后,大家一起走上了“发家致富”的道路。
被薅了半年的羊毛,终于有商家发现了小徐的消费记录存在问题。经过统计和计算,小徐给该商家造成的损失达2.5万余元,商家遂报警。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商家财物,数额巨大,并传授他人犯罪方法,其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小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4千元;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周旭亮律师观点:
本案中,小徐利用互联网数据不同步的漏洞实施犯罪行为,造成被害单位的财产损失,并非系统本身发生的机械故障或者缺陷。小徐的行为具有欺骗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小徐所犯的“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语言、文字、动作、图象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
他“无私”的向同事分享他的薅羊毛方法,让同事和他一起利用网络漏洞进行诈骗,符合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构成要件。并且,和小徐一起薅羊毛的几位同事也会依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进行审判。
会省钱固然是好事,但省钱的方法一定要合理合法,不要为了一点蝇头小利而毁了自己的前途。不该占的便宜不要占,天上不会掉馅饼,远离违法的暴富想法。
撰稿:朱嘉琪
类型:C 类稿
编辑:赵森岱
审稿: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