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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款买下来的车位竟被告知是人防工程,钱能要回来吗?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5-31  观看:
  随着经济发展,人们对于个人交通工具的需求越来越高,在拥有小汽车的同时很多人也希望能够购买属于自己的“专属车位”,对一般人而言很难区分普通车位和位于人防工程内的车位,此案就是因为这一点而起的争执。
律师
  【案例故事】
  图片来源于百度,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张先生乔迁新居来到了市中心居住,但停车难的问题一直困找着他,于是他就在小区中询问是否有人愿意出售车位。同小区的王先生正好要搬出小区,他的一个车位空了出来,两人一拍即合,马上以14万元的价格成交,并签订了《车库转让协议》一份,协议中约定王先生将地下车位的所有权转让给张先生。收到款项的王先生为张先生出具了收条并确认,之后张先生也如愿占有了该车位。
  不过事情在几个月后发生了变化。当地的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文,对该小区的地下人防工程进行了全面整顿,张先生这才知道自己所购买的车位位于人防工程内。与此同时车库的墙体以及其他设施也因为整顿的原因进行了拆除和改建,导致车位无法正常使用。张先生认为自己上当了,一气之下将卖车位的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出售车位所得的14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买卖双方订立的合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有关规定,人民防空设施是国防资产的天然组成部分,任何个人不得对人民防空设施的所有权进行处分。建设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目的是为了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如果允许公民个人对防空设施所有权肆意进行处分,显然不利于防空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案涉车库经查实为人民防空工程,因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车库转让协议》应属无效。
  王先生又提出该转让协议的实质是车位的使用权转让,其性质相当于车位的租赁合同,因此法院应支持协议的有效性,但《车库转让协议》中却明确约定"王先生同意将车库的所有权转让给张先生",这样的描述这是对车库所有权的处分行为。王先生的辩解与事实不符,因此法院不予支持,最终依然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王先生需要返还张先生所有购买车库的款项14万元。
  【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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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双方买卖的车位属于人防工程的一部分,对于人防车位而言,其使用权由城市人防办公室授权给建筑物的建设机构,建设机构也可将人防车位的使用权转让给个人和机构,但建设机构没有权利转让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因其所有权依然属于城市人防办公室。在本案中王先生需要返还14万元,但双方之后依然可以签订有关车位使用权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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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提醒】
  在购买地下车位时一定要明确车位的性质,如果购买的车位所有权属于人防机构,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合同无效,要求对方返还全部款项。同时如果因为人防工程调整的原因影响正常使用,买方依然可以要求卖方退还相应款项。
  撰稿:杜智君
  类型:A类稿
  编辑:赵森岱
  审稿:张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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