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讯】冠领代理山东田先生确认不当得利纠纷案胜诉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5-31 观看:
田先生通过两被告介绍与案外人签署协议,约定好案外人帮助田先生落户到北京。就在田先生与两被告签订协议支付了70万元后,案外人和两被告却并未按照约定的日期帮助田先生办理完成落户事项。经田先生多次催要,两被告始终不退款。无奈之下,田先生只能采取法律手段,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陈允良律师代理此案。最终,河南商水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返还田先生全款及支付利息,原告田先生胜诉。
田先生祖籍山东,一家人通过打拼好不容易在北京站稳了脚跟,现如今却因孩子户口问题导致无法上学。田先生决定“买”一个北京户口。2014年5月8号,田先生通过两被告认识了案外人孔某,孔某和两被告称能帮助其完成落户。为了孩子能顺利上学,田先生当即和两被告签订了协议,约定合同全款8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取款70万元,交付给一位被告50万元(其中25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后又交付给另一被告20万元。两被告也在收款之后出具了收条。三人向田先生保证一定能在最迟2014年11月30日完成办理落户事项,并承诺如果未按期办理完成落户,将在十日内退还费用。然而截止到2014年11月30日,孔某未办理完成落户。田先生多次向两被告催要交付的70万,可是两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着。本来对两被告抱有希望,但最终不仅没落成户,也没退回钱,田先生只好找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委托陈允良律师,希望能帮他追回70万元。
庭审上,陈允良律师称,两被告收了款却未按照协议履行,收的款属于不当得利。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并且返还该款的时候还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支付相应的利息。
最终,法院支持了冠领律所陈允良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一返还田先生款5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2月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付至2021年4月1日的利息138584.72元;被告二返还田先生款2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2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付至2021年3月29日的利息50184.72元。
撰稿:吕德祥
类型:A类稿
编辑:赵森岱
审稿:张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