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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故事】“以暴服人”不可取,打架伤人需赔偿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5-31  观看:
  人从古至今都是群居生活,因此难免发生冲突碰撞,有人会选择用拳头来平息冲突,但这种“以暴服人”的办法并不明智。不久前,家住北京的王先生(化名)就遭遇了这样的事情,本是一点琐事却演变成肢体冲突,王先生也因此受伤住院,最终冠领律师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帮助王先生成功维权!
  2019年8月末,王先生在某公园内的饭店内吃饭,但却因琐事与同村的苏某在露天平台处发生口角。口角冲突逐渐演变成肢体冲突,在混乱中,王先生被苏某用拳头击中了右脸,造成了脸部多处骨折和挫伤。
法院
  王先生的儿子见状赶紧报案,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迅速赶来处理,后又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王先生的伤情进行鉴定。
  经过三次伤情鉴定,王先生的伤势被认定为轻微伤,检察机关因此对苏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王先生认为自己遭受到了侵害,因此产生的各项损失,苏某应当承担。于是王先生找到冠领律所,希望冠领的专业律师能够帮助自己索要受伤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和误工费等费用。冠领的谢妍和刘淑媛两位律师接受了王先生的委托,并通过自己的专业来积极维护王先生的合法权益。
  面对王先生的起诉,苏某辩称是因为王先生辱骂自己在先,而自己只是打到了王先生的右半边脸,并未打到王先生的鼻梁骨,因此,王先生鼻梁骨折这笔账不该算到自己的头上。
  冠领的两位精英律师从容应对,拿出侦查机关委托专门鉴定机构作出的三次伤情鉴定来证明王先生的伤情确实是由苏某殴打所致。
  对于王先生所受的损失,冠领律师认为:
  1、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苏某因暴力行为导致王先生受伤,侵害了王先生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因此,对于王先生在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以及误工费等费用,要求苏某赔偿于法有据。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观点,最终判定:苏某应向王先生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
  冠领律师提醒大家,有时难免会一时冲动因为一点小事跟他人产生争执,甚至还会演变成肢体冲突,但是“打架高成本,动手需谨慎”,打架不仅会造成身体损伤、经济损失,还需承担法律责任,严重的还有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公安机关还做了专门的“打架成本”的海报,标明打架可享受的“套餐”来警示大家。打架没有胜者,只有两败俱伤。遇事要冷静,千万别动手,否则恶果自负,追悔莫及!
  (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胜诉判决书
  撰稿:魏苗苗
  类型:B类稿
  编辑:赵森岱
  审稿:董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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