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挖路种菜,不得已自行填路构成侵权吗?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5-31 观看:
长期在外地务工的张女士回到村里老宅时发现,老宅和自留地之间已经被铺上了水泥路。原来,在张女士外地务工期间,村里为了方便村民进出通行,修建了3米左右的水泥路。张女士认为村中铺上的水泥地侵占了自己的自留地,于是动手将自留地的水泥挖掉种上了蔬菜,并且用篱笆将所种蔬菜圈起保护。
张女士的蔬菜是种起来了,但是水泥路却变得很窄,影响了来往的车辆通行。这天,村里的村民李某、王某等人为了能使车辆通行,多次将张女士篱笆拆除,且填埋菜地。导致种植的蔬菜遭到严重损毁。张女士认为,李某等人的行为毁坏了自己的菜地必须进行赔偿。而李某等人认为,毁坏菜地是不得已行为,目的也是为了正常的道路通行。双方就赔偿的问题产生了争议,于是张女士将李某等人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蔬菜费1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的争议在于李某等自助填路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首先,张女士应当与村委会协商沟通之后或者先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之后,才有权将村委会修建的道路挖去种植蔬菜。并且张女士的行为确实影响到村民正常通行,存在一定过错。其次,李某等人自行填路的行为虽事出有因,但是也应当先请求国家机关解决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李某等人自行填路不属于合法的自助行为,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并造成张女士种植的蔬菜发生毁损,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李某等人承担60%责任,赔偿张女士600元,其余由张女士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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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自助行为只有在情况紧迫而又来不及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的救助时才能实施。本案中,李某等人未寻求国家机关的救助便自行填路,还因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了张女士损害,因此李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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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提示:
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应当和睦相处。发生矛盾之后应当先协商解决,互相体谅,互帮互助。其次,实施自助行为时应当考虑周全,采取正当的措施,不要因冲动导致行为不当,造成侵权。
撰稿:吕德祥
类型:C类稿
编辑:赵森岱
审稿:董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