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增驾实习期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要担责吗?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5-31 观看:
我们都知道车辆要每年买保险,每辆车每年车险费用从几百元到大几千元不等,那么投保人在增加实习期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要担责吗?
小王在2019年通过考试获得了A1驾驶证,之后由于工作原因,小王又增驾获得了A2驾驶证。这天,小王像往常一样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前往目的地送货。行驶到转弯路段时,因小王没有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货车撞上了前方的三轮摩托车尾部,造成了三轮车上两人受伤,其中一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认定后小王该负此次事故全责。小王联系到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承担责任,但保险公司却称,小王在增驾实习期内发生此次事故,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准驾不符”的情形。保险公司认为是小王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因此,不能承担责任。得知保险公司无法承担责任后,小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增驾的,原有准驾车型不存在实习期,新增的准驾车型有实习期。虽然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22条约定“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保险公司免责,但是保险公司事先对于“准驾不符”是否包括增驾实习期内不得驾驶牵引挂车,未对投保的小王进行提示和说明。因此,保险公司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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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观点:
《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规定》第七十四、七十五条明确规定“增加A2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不得牵引挂车”,该项规定与保险条款相一致,说明保险条款的该项约定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公司未能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尽到说明义务,因此保险公司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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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问清楚保险承保的范围和具体的条款。如果保险业务员事先未告知、未说明,投保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权。此外,投保人应当在办理业务时看好合同条款再签字,保留好所签合同,日后不怕维权难。
撰稿:吕德祥
类型: C类稿
编辑:赵森岱
审稿: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