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12岁女童致死案,两被告被判极刑,绑架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罪有什么区别?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5-31 观看:
5月18日上午,12岁女孩被绑架致死案在河北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宋某某和张某某犯绑架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宋某某、张某某当庭提出上诉。
一审判决显示,2020年7月,被告人宋某某和张某某为改变生活现状,认为受害者家中经济条件较好,共谋绑架邻居家的女儿婷婷(化名)。2020年8月4日凌晨,两被告进入受害者家中绑走婷婷,并将其带到事先踩好点的玉米地,将婷婷绑在玉米地的电线杆上,逼迫婷婷说出手机密码,然后用婷婷的手机向其父母索要100万元赎金。8月4日23时左右,两被告发现婷婷死亡后,继续索要赎金。8月8日,警方在宋某某家中将两被告抓获,并追回赃款。经法医鉴定,婷婷是因为长时间限制体位在温度较高、湿度较大、空气流通差的环境下致使呼吸衰竭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并致人死亡,构成绑架罪。绑架过程中,两被告互相配合,捆绑婷婷近一天,不管不顾,犯罪手段极其恶劣,主观恶行深,后果极其严重。
对于该案的判决结果,有网友表示疑问,为什么不是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刑法》第239条明确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该案中,宋某某、张某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婷婷,由于对婷婷的不管不顾致使其呼吸衰竭死亡,属于绑架罪处死刑的法定情形。
什么样的情形下,绑架罪会转化为故意杀人罪?
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行为人杀害被害人后,谎称被害人还活着,并以释放被害人为条件,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这种情况下一般以故意杀人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另外一种是行为人释放人质后,担心认出自己或者向公安机关提出重要线索又杀人灭口的,这种一般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
两被告上诉能逃脱死刑吗?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要提出一个问题,为什么许多刑事案件判处死刑的被告人都会选择上诉。由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存在,在被告人眼中,反正都被判死刑了,只要检察院不抗诉,即使他们选择上诉也不会加重一审的判决结果,哪怕上诉不成功也就是维持一审判决结果,所以一般都会上诉。
本案中,两被告提出上诉是合理应用诉权的一种体现,但就本案一审显示的材料看,如果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即使两被告提出上诉,对于案件结果也不会产生什么影响。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为了保证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不会因为上诉更加恶化,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告人可以据此逃脱法律的制裁。
撰稿:冯昱
类型:C类稿
编辑:赵森岱
审稿:张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