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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在公共游乐区内受伤家长需要负责吗?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5-31  观看:
  为方便大众出行、游玩,许多公共场所都设置了儿童游乐区。如果儿童在游乐区内受伤,其监护人需要担责吗?河北某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判决设置儿童游乐区的公司负全责。
  2019年7月20日,赤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化名)举办商业营销活动,晚上组织了一场“烧烤派对”。张某带着女儿计某受邀参加。张某将女儿安置在赤发公司设置的儿童游乐区后去参加派对。不料,过了一会儿计某在淘气堡围墙上踩空摔伤,张某迅速将女儿送到了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肱骨髁上骨折。计某出院后张某找到赤发公司要求其承担女儿的医药费、营养费以及自己因陪护产生的误工费等。赤发公司则认为,张某当日将女儿独自留在儿童游乐区有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的责任。张某和赤发公司协商未果,只好将对方告上法庭。
律师
  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而侵权责任为过错责任,确定承担侵权责任的赔偿主体应综合考虑受害人及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或者过失。
  本案首先应分析被告赤发公司设置的儿童游乐区内玩耍的儿童是否必须由成年家属陪同。因赤发公司并非专门经营儿童游乐业务的企业,其设置的儿童游乐区是为其房产销售经营活动服务的附属设施,目的是为带小孩参加房产销售业务洽谈等商业活动的客户提供儿童玩耍场所,以便客户安心参加被告的营销商业活动,从而提高自身销售经营效果。该游乐设施应达到进入其中的儿童在没有成年家属看护的情况下就能进行玩耍而不至于受到身体伤害的安全状态,客户完全有理由相信此类设施的安全性,故将自己的小孩寄托在游乐区域内玩耍。因此这类游乐设施的管理者不应对客户设立看护自己孩子的义务,张某将女儿独自放在该游乐区域的行为既不存在过错也不存在过失。
  法院从赤发公司提供的监控录像中看到,在游乐区域内玩耍的儿童均无成年家属陪同。计某作为2周岁的幼儿竟能轻而易举地走上围墙,而且该围墙与地面在相对高度存在一定的落差,这显然表明管理者需要设置防止儿童走上围墙的附属装置。在没有以上装置的情况下,至少应当在围墙以外的地面上设置减少地面与围墙相对高度或者增加地面柔软度的设施。
  然而这几点最基本的安全保障要求,赤发公司恰恰一条也没有做到,这足以认定赤发公司从事经营活动中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计某在玩耍过程中的跌落摔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赤发公司主张由张某应自行承担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的责任,没有事实根据,法院未予支持。并判决对于张某和女儿计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赤发公司全额赔偿。
  律师提醒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应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为社会大众提供安全和谐的生活、购物、娱乐环境。同时,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因此就放手不管,仍应该注意自己孩子的人身安全。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问题联系删
  撰稿:秦佳
  类型:C类稿
  编辑:赵森岱
  审稿: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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