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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员工交钱入股,是投资还是借款?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5-31  观看:
  丽丽从事美容行业五年了,入职美容公司已经两年。今年2月,公司以集资入股的名义号召员工成为股东。丽丽为了响应号召通过POS机转账5万元,计10股,每股5000元,之后丽丽拿出三万元用于缴纳公司房租。同年四月,丽丽又拿出1万元用于缴纳公司房租。五月,丽丽终于和美容公司签订“合伙投资协议”,协议中写明丽丽向美容公司两家门店分别投资5万元和四万元。后独资股东张某因经营不善欲转让公司,丽丽认为两家门店始终都由美容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并没有因为自己成为股东而将这两家店独立出来经营,并且公司转让应当由股东审议或者同意,但是张某单方面就决定了公司转让。丽丽认为公司让自己入股其实就是为了集资,因此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公司返还投资款9万元。
律师
  丽丽称美容公司的行为模式符合欺诈的特征,先以劳动管理关系诱自己付款,后以亏损、房租、装修、分摊总部费用等名义多次要求继续付款并且不分红,在自己想要离职时彻底将所付款项据为己有。美容公司辩称,丽丽是自愿入股,目的是为了公司分红。公司在每个月给丽丽发放的工资中除了扣除投资款同时也在进行分红,已经认定丽丽为隐名股东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丽丽提交的证据,虽然双方名义上是投资关系,但实际上却是借贷关系,与之前约定不符。此案中,借贷的本金共计9万元,公司应当予以返还。关于利息,双方并未约定,应当按照年利率向丽丽支付。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冠领律师观点:
  实践中,会出现公司为公司资产、进行装修等原因,进而要求员工投资的情形。实质上,借款合同和投资合同是不同的类型,投资合同是投资者通过投资活动取得相应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的合同。本案中,丽丽并未享有作为投资者的权益,且公司没有按照规定与丽丽形成实际的投资合同关系,因此公司应当承担返还借款及相应的逾期利息。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冠领律师提示:
  生活中,如果遇到上述案例类似的情况,应当与公司及时签订投资合同,索要股东名册和出资凭证,并且向公司要求参与经营拿分红,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权利。一旦发现自己权益受损,应当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此外,公司也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不应以投资名义收集资金损害员工权益。若公司没有按照规定与员工形成实际的投资合同关系,公司将承担返还借款及相应逾期利息等法律责任。
  撰稿:吕德祥
  类型:C类稿
  编辑:赵森岱
  审稿:董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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