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增值部分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5-31 观看:
蔡甲(男)与尹一(女)于2013年10月登记结婚,育有一女。2020年6月二人诉讼离婚,女儿随尹一生活。婚前,尹一购买了一套楼房,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了部分贷款本息。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此楼房均未申请价格评估,致使夫妻共同还贷的增值数额无法计算,对夫妻共同财产未予处理,双方均同意另案处理。蔡甲在离婚判决生效后,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双方自2013年10月结婚后至离婚判决书生效,对案涉房屋还贷本息合计近10万元,夫妻共同还贷及增值合计为17万元。
法院依据当事人申请,调取了蔡甲名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至2020年7月余额为57000元;尹一名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至2020年7月余额为13000元二人合计为7万元。
法院认为,蔡甲、尹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及增值、共同公积金余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还贷及增值合计为17万元,公积金余额为7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合计价值为24万元。自2017年11月以后,尹一对还贷和抚养子女付出较多,并且根据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尹一适当照顾,酌情确定蔡甲分得40%,尹一分得60%。
蔡甲名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至2020年7月余额57000元归蔡甲所有,尹一名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至2020年7月余额13000元、夫妻共同还贷及增值归尹一所有;蔡甲分得96000元,扣除其分得的住房公积金,由尹一给付蔡甲差额39000元。
蔡甲认为法院判决只给自己分得40%的财产过少,应该双方平分财产因此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同时认为一审法院对二人夫妻财产分割比例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
本案中有两个争议焦点,第一是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贷款,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增值部分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二个争议焦点是分割比例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二人的女儿被判给女方抚养,且婚姻关系存续中,女方对还贷和抚养子女付出较多,根据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女方适当照顾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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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秦佳
类型:C类稿
编辑:赵森岱
审稿: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