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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还能起诉抚养权变更吗?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5-20  观看:
  离婚后,如果有抚养权的一方未尽到照顾孩子的义务,未履行监护职责,而且还存在对孩子抚养不利的情况下,另一方是可以申请抚养权变更的。下面我们来看看这则抚养权变更的案例。原告李某1的父母于2017年协议离婚。××××年××月××日,原告父母签订抚养权变更协议,该协议内容为:蔡某1(×××3812)在与李某2离婚半年后,由于对孩子照顾不周,无法给予孩子蔡某2更好的成长环境,现自愿放弃抚养权,将孩子蔡某2抚养权转交给孩子母亲李某2进行抚养,期间每月15日支付1000元抚养费用于孩子日常生活,抚养权变更后孩子可随母亲更改姓氏,男方需无条件配合女方处理小孩更改姓氏所需材料。李某2与蔡某1一起到公安机关将婚生子蔡某2的名字更名为李某1。但自抚养权变更后,被告从未支付过抚养费。原告为此起诉来院。被告蔡某1未作答辩。
起诉抚养权
  经审理,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本案中,现原告的父母协议原告自××××年××月××日起由其母亲李某2抚养教育并随其母亲生活,由原告父亲即被告每支付抚养费1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的抚养费29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蔡某1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属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蔡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某1的抚养费2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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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冯  昱
编辑:赵森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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