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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5-21  观看:
  今天,我们来看看这则房屋租赁的案例。2020年9月15日,原告小苏、被告小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承租被告房屋作为商业用途使用。合同签订后,被告却拒收租金,后经原告调查所知,被告在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后,又将房屋另行出租他人,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利益受到重大损害。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签订租赁合同后,被告发现合同条款存在争议,便同原告协商,双方一致同意解除该租赁合同,并将合同予以撕毁。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且原告并未向被告支付过任何款项,包括房屋租金及其他费用,并无原告所诉拒收租金的事实,合同期内将房屋另租他人更属无稽之谈。原告诉求违约金过高,且原告并未造成任何实际损失,而被告也无违约行为。综上,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房屋租赁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文本虽系由原告事先拟定,但原、被告均签字确认,合同内容并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照履行。原、被告在租赁合同中已约定,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故被告通过将合同撕掉的方式并不能表明原、被告解除了上述租赁合同,况且原告尚持有租赁合同原件。因此在租赁合同尚未解除的情况下,被告又将房屋租赁给他人使用的行为明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对于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原、被告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考虑到原告与案外人王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依照相关标准计算,违约金应为46800元。
  据此,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68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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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冯  昱
编辑:赵森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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