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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跳单”与房东私下签约中介公司起诉维权成功拿回中介费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4-19  观看:
  2020年末,上海一家设计公司的员工联系到某房屋租赁中介公司,想通过中介公司寻找一间合适的办公室。中介公司提供了多套房源,联系了许多户业主上门看房,终于挑选到一间合适的办公室,设计公司员工也很满意,同意租下这间。
  但由于临近过年,设计公司员工要返乡休假,于是签约的事改为年后。
  过完年后,设计公司与中介公司详细谈妥租期、租金、押金、水电费、物业费、违约金、开具发票等条款,再三检查了合同,经过三方多次协商后敲定了最终版本。
  (图片来源于网络)
  本以为可以接下一大单来个新年开门红的中介公司,却被放了鸽子。设计公司突然改口不租这间房了,业主也表示自己不能出租了,已经自己找到了新租户。中介公司很快反应过来,自己被“跳单”了。所谓“跳单”就是委托人跳过中介,与业主直接签订合同的行为。这种行为会造成中介公司巨大的损失,毕竟中介公司提供了服务,却被人钻了空子一分钱也没得到。
  中介公司向业主要来与新租户签订的合同,发现合同内容和中介公司提供的合同模板一模一样,分明就是中介公司之前费心费力修改过后的租赁合同。拿到这项“关键证据”后,中介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设计公司和业主共同赔偿这笔不翼而飞的20000元服务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设计公司已经接受了中介公司的服务,又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租房合同与业主直接签约,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中介公司的合法权益。虽然设计公司没有和中介公司签订合同,依然需要支付中介服务费。20000元的服务费应该由设计公司承担,业主无需支付。
  周旭亮律师分析认为:
  “跳单”是指委托人在接受中介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行为。这种行为会直接造成中介的损失,付出的时间、精力都打水漂,侵犯了中介服务人员的合法利益。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做人最重要的就是诚信,“跳单”行为看似可以省下一笔昂贵的中介费,但也给自己带来了很多潜在的风险。私下签约会增加房产交易的风险,中介除了是一种媒介外,更能为委托人解决很多问题。“跳单”不仅损害了中介的利益,更会让自己丢了诚信,《民法典》中也对这种行为有了明确的规定,规范契约精神,延续诚实守信优良美德。
撰稿:朱嘉琪
类型:C 类稿
编辑:赵森岱
审稿:
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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