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蹦床受伤成十级伤残,商家要承担责任吗?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5-31 观看:
很多游乐项目都带有一定风险,商家通常也会在消费者游玩前进行风险告知,有些商家还会让消费者签订《风险告知书》,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消费者参与游乐项目受伤,是否就可以认为消费者自愿承担所有风险,商家就没有责任了呢?
【案例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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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女士在某体育公司人员的陪同下在蹦床上玩耍。蹦床由多块床垫构成,对于一般游客而言,如果想从一块床垫换到另一块床垫,就需要先跳到中间无弹性的过道,然后再从过道跳到下一块床垫。不幸的是梁女士在由床垫跳到过道落地的过程中,因站立不稳受伤。医院诊断梁女士多处关节脱位,软组织损伤,更严重的是腿部出现了骨折现象,被认定构成十级伤残。
梁女士受伤后,该该公司支付了1万元医疗费。之后梁女士提出赔偿要求,希望该公司赔偿她所有损失,但遭到拒绝。该公司认为自己已经在事前尽到了告知义务,梁女士作为成年人对这项游乐项目的安全风险是了解的,受伤是因为梁女士的疏忽造成的,因此拒绝了赔偿要求。梁女士因此将这家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生活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共计20万元。
【法院判决】
根据商家提供的信息可知,梁女士在入场时已签署场所提供的《风险告知书》,商家还在场馆入口循环播放了相关安全提示,据此可以理解为梁女士已经知晓风险事项。
但梁女士却认为商家没有尽告知义务,因为所有的安全事项仅仅提示消费者不要进行空翻等高难度动作,或是游玩时不得佩戴手表等金属物品,并没有提到即使按照普通方式游玩依然存在风险,因此认为应由告知不足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在比较双方的过错后,法院认定双方各担50%责任,判决商家向梁女士支付各项费用约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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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甘风险”规则适用范围为具有一定危险的文体活动,可包括专业体育运动、非专业体育运动、自助旅游等户外探险活动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的责任由梁女士“自甘风险”的部分与场所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组成,因此双方需要各自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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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家】
在参与有风险的游乐项目时,消费者应该格外小心,因为要承担“自甘风险”的责任,所以并不能一概认为只要是在商家场所中遭到损失就一定是商家的全责。
撰稿: 王 晨
类型: C类稿
编辑:赵森岱
审稿: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