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

搜索

多支付给经纪人的购房款是否能要回?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5-31  观看:
  衣食住行,是每个人最基本的需求,中国人历来重视住宅,所谓安土重迁,房子对于中国人来讲,不仅仅是一个居住场所,更是一个“根”,是拥有归属感的基础。然而陈东升最近却因为房子的事情惹上了一场官司。
  陈东升来自安徽的一个小镇,2016年,刚刚毕业的他来到苏州打拼,通过5年的努力,他不仅存下了一些积蓄,还在当地找到了想要相伴一生的女朋友,二人经过商议,决定在本地购买一套房产以备结婚之用。
律师
  经过多方比对,陈东升最终看中了一套小两居室,既能满足小两口的生活需要,而且房屋总价在68万左右,自己的积蓄再加上从父母处的借款,刚好能够支付。房屋经纪人小周他也很信任和喜欢。他按照小周的要求向其个人转账支付了第一笔购房款30万元。后又向房产开发公司缴纳了剩余的购房款并拿到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在仔细阅读合同之后,陈东升却忍不住大为恼火。
  原来在购房合同上,约定的房屋总价为62万元,与自己所支付的购房款相差6万之差。这让陈东升产生了一种被骗的感觉,一怒之下,他便将案涉房地产开发公司及经纪人小周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二被告返还这6万元的差额。
  在法庭上,小周道出了事情的原由:原来早在与陈东升签订购房合同之前,为了冲业绩,他就与房产开发公司达成内部认购协议,表示认购案涉房屋,房屋总价款为62万元,并约定了其拥有一次更名权,可以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之后该房屋市场价值不断上涨,于是才将房屋转让给了陈东升,差额6万元为房屋升值的价值。而这些内幕陈东升都是知晓的,并且其个人向陈东升出具的第一笔购房款的收条也载明了房屋的实际价格。因此,他没有理由返还差额。
  法院经过调查审理后认为:陈东升与房产开发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房产开发公司也表示收到了陈东升交纳的38万元及小周代为交纳的24万元购房款。其不存在多收取购房款的情况,因此不负担返还义务。
  而经纪人小周,其个人出具的收条不能充分证明与陈东升之间存在转让该房屋的约定,因此多收取的6万元缺乏法律依据,为不当得利,故应当返还。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周旭亮律师表示:本案中小周的行为其实不难理解,这种转让方式不需要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手续,规避了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可以给个人带来更高的收益。但是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违反了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最终导致法院不予认可,得不偿失,大家应当引以为鉴。
  撰稿:赵静
  类型:C类稿
  编辑:赵森岱
  审稿:段光平

相关推荐

联系我们CONTACT US

 您的姓名:
 您的电话:
 案件简述(最多500字)

官方咨询热线:4008789888(24小时)

邮箱:69576000@qq.com

邮编:100052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北翼1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