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路砌墙阻碍邻居出行法院责令限期拆除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5-31 观看: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河北某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邻里纠纷案件。孔振(化名)和孙庆(化名)二人是前后院邻居,孔振家居后,孙庆家在前,在两家中间有一条通往村内的公共走道,该路分两段,两段道路由一斜坡将其道路联结,供行人通行。2014年秋季,村里将孙庆房后的土路修成水泥路。2020年4月13日,孙庆将水泥路横向刨开,立上了数根水泥杆并垒上了砖墙,将整条道路堵死,致使包括孔振在内的众多村民无法通行。村民委员会找孙庆协商,孙庆辩称该土地是他的两根垄,并非是道路,而是耕种的土地。村委会协商未果,孔振又先后找到了镇司法所、法庭、派出所解决,都未成功,于是孔振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本案中孔振、孙庆系前后院邻居,孔振家居后,孙庆家居前,孙庆作为孔振的相邻方,本应该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处理好与孔振的相邻关系,但他将两段相连的斜坡水泥路横向刨开,立上了数根水泥杆并垒上了砖墙,将整条道路堵死,致使包括孔振在内的众多村民向村内无法通行,虽然孙庆阻断的道路不是通往村内的唯一道路,但却阻断了众多村民的正常通行,造成严重妨碍。孙庆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确保孔振在内的众多村民的正常通行。法院判决孙庆拆除水泥路上所立的水泥杆及所垒的砖墙,恢复道路通行。孙庆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妨害是指以非法的、不正当的行为,或者以无权施加的设施对权利人的物或者物权造成侵害或妨碍,现实地阻碍了特定物的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本案的排除妨害纠纷发生于当事人双方不动产的相邻房的道路,争议的焦点为孙庆封堵道路的行为是否影响了孔振的通行权构成妨害。孙庆上诉声称涉案道路是其自留地,但其未能提供相关土地台账或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故对其诉称对涉案道路独自享有权利的主张不予采信。该道路在村内长期存在,且孔振及其他村民已在此通行多年。二人为邻里关系,本应互尊友让、和睦相处。孙庆在道路中树立水泥柱封堵道路的行为妨碍了孔振与其他村民的正常通行,其行为不具备正当性和合法性,侵害了孔振的合法权利。现孔振要求排除妨害,恢复通行合理合法,一审法院对此的认定并无不当。孙庆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无法支持,判决驳回上诉。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公民在行使权力时,不能肆意自由,要充分尊重他人权利,遵守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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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秦佳
类型:C类稿
编辑:赵森岱
审稿: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