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上下车小便被撞身亡保验公司要赔吗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5-31 观看: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随着经济高速发展,汽车的普及率也越来越高,交通事故、交通违法屡见不鲜。河北某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被保险人在高速上下车小便被撞击身亡,保险公司被判理赔。
2019年车主保爱国(化名)投保“个人意外伤害平安全车驾乘意外伤害保险”,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中约定:投保车辆车牌号冀××××××号,身故受益人及分配方式为法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30万元。特别约定: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保险单中载明车辆上的驾乘人员。
2020年6月14日,保爱国高速开车行驶至某处导流带内停车,并下车进入导流带上。这时章龙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驶来,重型半挂牵引车前部右侧与导流带内小型轿车左侧相撞并将保爱国撞倒后碾轧,造成保爱国死亡,车辆损坏。经交通管理局交通支队认定,章龙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行驶,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的交通违法过错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保爱国驾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停车且下车进入高速公路的交通违法过错行为,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有因果关系应承担次要责任。
保爱国的家属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认为保险的承保范围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乘坐或驾驶保险单中载明的机动车辆,在驾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而保爱国是在高速行驶过程中,违法停车下车后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死亡,非保险条款列明的保险赔偿范围,因此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保爱国的家属与保险公司协商未果,愤而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保险人保爱国存在驾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停车且下车进入高速公路的交通违法过错行为,保险人是否免责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第一,保险人是否存在法定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保爱国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故意违法犯罪行为,没有触犯刑事法律法规。据此,本案保险人不存在法定免责情形。
第二,保险人是否存在约定免责情形。保险公司辩称投保人在公路导流带停车小便,发生交通事故死亡,非在驾驶或乘坐过程中死亡,属于平安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六条第九项规定被保险人严重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法院认为,这项规定的承运人应指具有营运资格负有运送义务的车辆所有人、使用人和驾驶人,属于乘员故意违法行为的免责条款。保爱国驾驶在投保时指定的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临时停车发生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违法停车与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没有必然联系。保险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保爱国家属保险金30万元。
生命只有一次,不可重启也不能重来。在外出通行时要谨慎小心,不要抱着侥幸心理,谁也无法预料危险何时到来,也无法料到自己的行为将会给他人带来怎样的伤害。遵守交通法规,就是关爱生命旅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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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秦佳
类型:C类稿
编辑:赵森岱
审稿: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