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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饭硌掉一颗牙谁的责任谁赔偿?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5-31  观看:
  2020年的夏天,上海的吴女士在工作日的午餐时间来到一家餐厅吃饭。她点了一份店内招牌菜红烧排骨,但当她把排骨放进嘴里后,没想到里面竟然有一块坚硬的骨头。
  和排骨的骨头一起被吐出来的,还有一颗血淋淋的后槽牙。
  吴女士当场找来了该饭店的经理讨要说法,她认为排骨有问题,服务员上菜时没有提醒她红烧排骨里有大块坚硬的骨头,才导致了她硌掉一颗牙。店家则认为,红烧排骨里有骨头是常识,本身就应该知道,是吴女士自己不小心才掉了牙。双方争执不下,各执己见,只好选择了报警。经过警方的一番调解后,饭店不情不愿的为吴女士免了单。
律师
  (图片来源于网络)
  次日,吴女士来到医院看牙,医生给她拍了片子开了药,如果要做牙齿修复手术,需要3000元左右。吴女士带着医院证明再次来到餐厅,要求店家承担这笔医药费。
  她认为,店家在处理食材的时候应该把骨头剔干净再给客人食用。店家觉得吴女士荒谬至极,拒绝赔偿,并告诉吴女士,没有任何一家饭店的红烧排骨会把骨头剔除。
  吴女士气不过,直接将该店家告上法院。要求饭店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6000元。
  饭店经营者认为,他无法预见客人的身体状况,并且餐厅的菜单上有红烧排骨的图片,可以看出图中的排骨是有骨头的。无论是菜名、价格还是图片,都与提供给吴女士的菜品一致。排骨上的骨头属于正常食材,不算是异物。
  因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饭店已经尽到了充分告知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女士的牙齿被硌掉并不是商家的食品有问题,而是吴女士自己没有注意。消费者不应该对商家过于苛刻,自己能不能吃这道菜自己应该最清楚。最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驳回了吴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周旭亮律师提醒: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吴女士认为店家没有告知她红烧排骨中有骨头,是店家的失职即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店家的菜单中有红烧排骨的图片,并且明显有骨头。吴女士应当具备基本的常识,属于个人失误,而不是店家的责任。
  因此,法院很难支持吴女士索赔的诉讼请求。
  在生活中,虽然常有商家高呼“顾客即是上帝”的口号,但人与人之间是公平的,当道理讲不通的时候,可以选择把问题交给法律来裁判。
  撰稿:朱嘉琪
  类型:C类稿
  编辑:赵森岱
  审稿:董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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