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前夫和前公婆仍住在房子里法院责令限期搬出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5-31 观看:
江西某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前公婆以出了10万元首付款为由,带着儿子一直不离开离婚协议中约定归女方的房子,甚至宣称二人是假离婚。法院最终判决女方返还前公婆5万元,前夫和前公婆30日内搬离。
王丽(化名)与郭海(化名)曾是夫妻关系,因郭海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导致双方于2019年离婚。二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子归女方王丽所有,男方协助女方办理过户手续。郭武(化名)、黄竹(化名)系郭海的父母,一直居住在该房屋里,离婚后王丽要求郭海和他的父母搬出去,遭到了拒绝。双方争执不下,于是向法院起诉。
法庭上,郭海的父母说,郭海和王丽是为躲避债务而办理的假离婚,而且他们与儿子一家从未分家,买房时也支付了其中的10万元首付款,该房屋是四人共同奋斗来的,是家庭共同财产。王丽反驳称:2011年她和前夫开始经营旅馆直到2019年3月12日。因旅馆需要24小时有人看守,所以他们一直在旅馆居住生活,双方已经在事实上分家单过,更没有家庭共同财产。
经查证,2013年王丽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20万元,并以自己的名义在银行办理了房屋按揭贷款20万元。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房屋共有人为王丽、郭海。该房屋装修完毕后郭武、黄竹搬进该楼房居住至今,二人在付首付时出资10万元。
法院认为,该案涉房屋在购买过程中,王丽办理了按揭贷款和抵押登记,在房屋预告登记证明中注明房屋共有人为王丽、郭海。因此该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应为王丽、郭海,并由其二人共同共有。
郭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关系,存在过错。王丽与被告郭海签订的离婚协议并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该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属有效协议,双方理应严格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根据该协议的约定,该案涉房屋理应归王丽所有。
王丽认可郭海父母在购买该楼房过程中出资10万元,此债务是王丽、郭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王丽、郭海每人应承担此债务的一半。王丽应偿还郭武、黄竹夫妻5万元。
法院最终判决:一、原告王丽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被告郭武、黄竹5万元。二、案涉房屋归原告王丽所有。三、被告郭海、郭武、黄竹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搬出案涉房屋。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纠纷,本质上是返还原物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当权利人的物权被无权占有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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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 秦佳
类型:C 类稿
编辑:赵森岱
审稿: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