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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给亲姐保管的300万被拿去买理财产品,该如何讨回?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5-31  观看:
  张梅(化名)是个单亲妈妈,一人抚养着两个孩子,前些年赶上了国企改制时的下岗潮,她无奈下了岗。失去工作的张梅平日只能做些零工维持生计,随着孩子们一天天长大,她十分发愁。
  在一次帮助雇主照顾老人的工作中,张梅听说这家的女主人下岗之后找到门路去了国外打工,收入非常可观,她便动了心思。经过一番讨好询问,对方终于答应了帮她也介绍个工作。想到终于有了生计,激动的张梅将孩子们托付给了姐姐和母亲照顾后,便只身前往国外。为了多赚点钱,勤劳的张梅不怕苦不怕累,很快就在异国他乡立稳了脚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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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补贴孩子们的生活,张梅和姐姐商量,将自己赚的钱分为两部分汇到姐姐的账户上,一部分由其代为保管,一部分则作为孩子们的抚养费用。通过这些年的努力工作,张梅算了一下,除去给孩子们的抚养费,她交到姐姐手上保管的钱也有个300万了。
  2017年,张梅的儿子到了谈婚论嫁的年纪,她便想着给儿子买套房作为婚房,于是找到了姐姐要求其返还保管的钱款,而姐姐在给她汇了30万元后,剩下的钱便一直拖延不还,还称是因为投资受骗了,剩下的钱都赔了。
  经过半年的追讨无果,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梅将姐姐诉至法院,要求她归还保管的300万元以及利息。
  在庭审当中,姐姐声称买理财产品是受张梅的委托,现在赔了,姐妹二人应当共同承担风险。这不仅让张梅张口结舌,更是令在旁听席的母亲摇头叹息。这么多年来,一直和姐姐一起生活的母亲可从未听说过张梅委托姐姐购买理财产品的事情。
  法院在调查审理后认为,张梅姐妹俩是亲属关系,虽然双方之间没有书面的保管合同,但是张梅提供了汇款的相关记录,能够确认委托保管的法律事实和具体金额。而姐姐购买的理财产品,即无委托购买的协议,且都是以其自己的名义购买的,无法认定是受妹妹委托。因此对于这笔钱姐姐应当承担返还的义务。
  而关于利息,因本案为基于亲情信任产生的无偿保管,且双方并没有约定利息,因此对于张梅的利息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冠领律师提醒:
  对于亲属关系间的转账,没有证据证明为借贷关系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当事人的主张认定为保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通常视为无偿保管。
  而对于需要建立委托投资关系的当事人,应当注意保存相关的委托协议,或者以被委托人的名义进行购买行为,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最后,亲兄弟也要明算账,自己的钱还是要自己保管,即方便使用,也能避免出现道德风险和家庭矛盾。
  撰稿:赵静
  类型:C类稿
  编辑:赵森岱
  审稿: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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