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房院的两起官司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5-31 观看:
在河北某地的一个小村庄里,叔嫂二人为了争夺一处房院,先后打了两起官司。近日,法院判决小叔子迁出,嫂子还钱。
杨万金是李琴已故丈夫杨万友的亲弟弟。杨家原有老房院一处,院内有草房三间,该房院的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在杨万友的名下。2008年,兄弟俩经协商决定对三间草房进行翻建,由杨万金出资,杨万友在家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在原有的房院内共建成六间正房。所建的房屋落成后,二人签订了《老旧宅房屋房产证移交协议》,但杨万友仅将由杨万金出资新建六间房屋及宅基地所有权证交给了他,并未办理登记。此后十年里,杨万金从未在房院里居住过。
杨万友因病去世后,杨万金拿着《老旧宅房屋房产证移交协议》住进了房院,并要求李琴搬出去。2019年7月李琴作为原告,以其对该房屋享有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杨万金排除妨碍、停止侵害、立即迁出占用原告的房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杨万金迁出案涉房院。
判决作出后杨万金认为自己出了钱却让自己搬出去,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于是他作为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李琴返还翻建房屋出资款21万元。法院也支持了杨万金的这一诉求。
这两起官司虽然围绕着同一处房院,但却是两项不同的民事权利之间的冲突。这两项民事权利分别是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
第一起李琴诉杨万金的官司,是李琴对杨万金行使排除妨碍、停止侵害的物权请求权。占有是物权的一项重要权能,本案中李琴合法占有该院落,其占有权受法律保护,杨万金负有排除妨害、停止侵害的义务。我国不动产物权的产生与转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杨万金虽然签有协议,但并未办理登记,因此对该房院不享有物权。因此,其要求嫂子搬出,于法无据。
第二起杨万金诉李琴返还出资款,是杨万金对李琴行使返还不当得利的债权请求权。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受损失的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
本案中,杨万金出资翻建不属于自己的房屋受有损失,同时李琴居住的房屋被翻建获有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据此,李琴应当返还杨万金翻修出资款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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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秦 佳
类型:C 类稿
编辑:赵森岱
审稿: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