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自杀医院要承担责任吗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5-31 观看: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每年全国死亡人口大约890万人,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因疾病逝世,医院每天都在见证着人间的悲欢离合。近日,湖南某法院审理了一起患者在医院自杀的案件,判决为医院无责。
2019年6月周某感到身体不适,进入湖南某中心医院治疗,经诊断为结肠癌。6月到7月间,他先后做了两次手术。2019年8月14日,周某再次住院治疗。8月26日凌晨,护士查房时发现周某在病房的公共阳台处上吊,便立即将他送回病房抢救,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周某的妻子黄芳(化名)和女儿周小嘉(化名)认为中心医院第一次手术操作不规范,造成周某术后并发症,而后又因误诊实施了第二次手术,增加了他的痛苦,导致他自杀身亡,于是向有关部门投诉。
湖南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局收到黄芳的投诉信后进行了实地调查,并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书面回复。该回复称:周某第一次住院时,其主治医师曾外出培训,病程记录为该医师补写。这期间为周某换药是由当时尚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正在进行规培的有关人员单独操作的。监督局据此对中心医院作出了罚款处罚决定。
应黄芳二人要求,当地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医学会组织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合议认为:患者两次手术均有手术指征,医方在救治患者过程中诊疗行为规范。患者因自身原因自杀,他的死亡与医方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黄芳和周小嘉不能接受鉴定意见,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医院的医务人员对周某实施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与周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周某因自杀经抢救无效死亡,对黄芳、周小嘉所称的中心医院医疗操作不规范等问题,鉴定书的专家组相关意见是,中心医院在救治周某过程中诊疗行为规范,相关处置措施均符合诊疗常规。二人称湖南某中心医院有伪造、隐匿病历资料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但现有证据只能认定医生有补写病历的行为。故黄芳、周小嘉认为因湖南某中心医院存在诊疗过错最终导致周某自杀身亡而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二人的诉讼请求。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时,存在不符合当时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知,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须由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黄芳和周小嘉无法证明周某的死亡与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关于本案中医生补写病历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要件中的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规定“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才能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本案中医生补写病历的行为虽不符合行业规范,但远不及上述法条中规定的行为严重,因此医生不存在达到侵权责任标准的过错,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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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秦佳
类型:C类稿
编辑:赵森岱
审稿: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