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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按揭买房,离婚后一方有协助过户房屋的义务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5-31  观看:
  2014年8月,孙豪(化名)和张莹(化名)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于2017年6月通过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预售商品房。后来因夫妻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决定协议离婚,并于2017年10月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上载明:“2017年6月购买的房屋归男方所有”等,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字并摁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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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6月,房产竣工后交付给孙豪。孙豪于2019年8月还清了房子的按揭贷款,并在领取了不动产权证书,证书上登记产权信息为孙豪和张莹两人共同所有,但该证书中的房产证编号与离婚协议书中并不同。因为两人早已解除婚姻关系,所以孙豪多次督促张莹协助办理房屋过户,张莹均置之不理。孙豪只好诉至法院。开庭后,张莹未来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则上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孙豪和张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孙豪所有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离婚协议书作为特殊的合同,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发生相应的变动。因此,孙豪不能以离婚协议书的约定为由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
  张莹在离婚协议中自愿表示将房产归孙豪所有,理应配合孙豪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该房产于2019年6月才竣工,竣工验收之前产权登记机关不可能给涉案房产发证。虽然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证编号与实际产权证的编号不同,但离婚协议书中的房屋基本信息与实际发证的信息一致,可以确认所指的是同一套房产。
  最终,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张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孙豪将房屋过户;二、驳回孙豪的其他诉讼请求。
  婚后贷款购房,不管是个人支付房款还是夫妻双方共同支付房款,或者一方偿还贷款、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均不会影响房屋共同财产的形成。离婚后按揭房取得房产证的,过户首先需要办理离婚房产析产,离婚房产析产是离婚房产过户免征契税的证明。如果不是因为离婚分得的房产,在房产过户时就需要缴纳契税。办理完离婚房产析产手续后,就可以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离婚房产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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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刘力珮
  类型:C类稿
  编辑:赵森岱
  审稿: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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