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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公告】北京石景山陆女士委托冠领律师代理占有房屋租金案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6-09  观看:
  北京市石景山区陆女士于2021年5月15日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张培培律师担任占有房屋租金案一审的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五十八条规定:“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的各项义务。后合同义务对于在交易中强化诚信观念、维护交易的正常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后合同义务中的通知义务,体现在,比如在租赁合同终止后,出租人应及时通知承租人取回物品。
  冠领律师观点:
  关于房屋占用费用问题,在实践中也属于难点。对于合同解除后,承租人继续占用房屋的,应当支付房屋占用费自无异议,但“占用”的表现形式如何,导致的结果如何,也会对判决结果产生较大影响。具体到每个案件,仍需根据具体情况做进一步的分析。
  某些情形下,承租人虽然持有着租赁房屋的钥匙未交还,遗留了部分物品在房屋内,但并未继续占有使用该租赁房屋,因此,在房屋中留有物品,并不能作为认定占用房屋的唯一标准。承租人声明放弃遗留物品的所有权的,并没有阻碍出租人清理物品收回房屋,也并没有导致出租人难以再次出租。可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未及时交还钥匙的行为虽对出租人及时管理租赁物造成一定不便,但未对出租人管理租赁物造成明显障碍。出租人完全可以自行更换钥匙,主动清理出承租人的物品后自行转租,承租人根本不能完全控制房屋,但出租人完全不作为,放任损失产生并持续扩大(该部分损失本可以避免的),因此,合同到期后产生的损失应受过失相抵规则限制。
  因此,我们建议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仍须抱着谨慎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来应对,具体来说:对于承租人应及时与出租人协商合同解除及善后事宜,并签订解除协议,协议签订后,按照约定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对于出租人,如承租人怠于履行解除协议及相关善后义务的,应当及时提醒督促,尽量通过书面形式并保留证据;承租人搬离后房屋内仍留有物品的,应当及时进行清理,必要时可通过公证方式对物品进行清点并提存,避免承租人提出贵重物品丢失等问题,清理的相关费用可向承租人主张。
  张培培律师
  个人简介
  张培培,女,汉族,共产党员,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会员,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现为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执业领域
  从事经济、民事及刑事的代理。以公司法、合同法、房地产法、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为主要研究方向,以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物权保护、人身损害赔偿为主要执业领域。
  部分代表性案件
  1.王某河等与梁某分家析产纠纷上诉案
  2.张某堂与杨某敏物权保护纠纷案
  3.柴某昕与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案
  4.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担保再审案
  5.张某城与谢某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6.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与地方自然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两案
  7.北京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杨某源、杨某河等租赁合同纠纷案
  8.胡某与闫某离婚纠纷案
  撰稿:吕德祥
  类型:A  稿
  编辑:赵森岱
  审稿: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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