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
搜索
湖北的张先生和王女士在结婚三年后因为感情不合就离了婚,五年后两人旧情重燃,张先生得知王女士怀孕后两人又办理了复婚。在儿子小张出生后,便共同抚养。本以为两人能携手共度余生,可在小张20岁的时候,王女士起诉张先生离婚至法院,在法院调解下两人自愿离婚。五年后,张先生患病住院,小张作为其亲属身份填写了医院相关材料,张先生在治疗无效后去世,小张便办理了张先生的殡葬事宜。可随后,张先生的弟弟却将侄子小张告上了法庭。
原来,张先生在和王女士第二次离婚一年后,便得知了小张不是自己亲生的孩子,还将王女士告上了法庭。张先生认为王女士对小张的出生问题进行欺诈,其在被欺诈的情况下养育了王女士和其他男人所生的孩子20年,要求王女士赔偿已付出的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最后法院确认张先生无生育能力,张先生与小张之间不具有亲子关系。可在张先生去世后,小张却继承了张先生生前留下的两套房产、30多万元抚恤金、丧葬等遗产。张先生的弟弟认为,小张并非张先生亲生孩子,对张先生生前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于是便将小张告上了法庭。那么,婚内生子但非亲生,以父子名义居住20年,孩子是否具有继承权?
▲ 图片来源于网络 如有问题联系删除
冠领律师认为:
首先,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在事实上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的规定,小张和张先生不具备亲子关系虽是无争议的事实,但小张作为张先生前妻王女士的儿子与张先生以父子身份及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到成年,形成了法律确认的“拟制血亲”。而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生父母子女相同,所以,小张是张先生有抚养关系的继子,享有亲生子女该有的权利,系第一顺序继承人。
▲ 图片来源于网络 如有问题联系删除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与继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张先生在得知小张并非自己亲生后是有时间和条件解除双方关系的,可张先生没有作出相关意思表示,虽然,张先生与王女士已经离婚,但双方的父子关系并未自然终结。此外,在张先生患病及过世后,小张尽到了为人子女的义务,也与我国继承法关于继子女仅在具有扶养关系时才享有继承权的规定及精神相一致。所以,小张有权继承张先生的遗产。
最后,冠领律师提醒大家:已经形成“拟制血亲”的,即使父母离婚,双方的关系也不会随之解除,在一方去世后,继子女享有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撰稿:杜智君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张主编
法务:刘东晓
官方咨询热线:4008789888(24小时)
邮箱:69576000@qq.com
邮编:100052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北翼1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