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遗产继承的两条原则有冲突时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5-25 观看:
关于遗产继承,我们之前已经讲过了很多原则,例如有限清偿原则,多份遗嘱的效力高低如何认定的等等,那么在遗产继承过程中当有些原则发生冲突时,应当如何处理呢?
张先生最近遇到了一个问题,他的哥哥三年前曾向他借款10万元用于做生意,因为是亲戚,所以即没有约定利息也没有写借条。但是天有不测风云,哥哥的生意还没来得及做起来就被诊断出患有肠癌晚期,这几年来断断续续不停的在医院与家之间辗转,但还是没能逃得过病魔,在几天前不幸离世。留下了没有固定工作的嫂子和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因为看病还欠下了不少的债务。
哥哥留下的遗产仅有一套老房子,想要偿还所有的债务是远远不够的,张先生知道法律规定了死者的遗产继承人需要偿还债务,也知道法律规定了遗产需要给缺乏劳动能力的遗产继承人保留一定的份额,但现在的情况是哥哥的遗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的债务,这两条规定又该按照什么方式执行呢?
对于张先生的疑问,遗产继承的相关法律也有着一些规定,不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中,法律都要求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给予特殊照顾,并不得取消他们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体现了我国继承制度养老育幼的法治精神。这与在清偿债务方面对他们的保护原则也保持了一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再根据债务清偿原则清偿。
审核:冯 昱
编辑:赵森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