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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的周先生在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担任了该公司的设计师,因为时间相对自由,且周先生的工作效率高,在完成公司规定的工作后,剩余了很多时间,于是周先生隐瞒了自己在职的事实,开始在网上投放简历。随后,周先生便与B公司确定了劳动关系。从此,周先生开始了每天上午在A公司上班,下午在B公司上班。本以为这是一个完美利用时间的好办法,谁曾想,在一次意外后,周先生将两个公司双双告上了法庭。
原来,周先生在早晨去上班的路上发生了车祸,被认定为工伤后,周先生找A公司索要赔偿。纸包不住火,A公司在调查后发现,周先生除了在自己公司上班,还在B公司上班,于是以存在双重劳动关系为由,认为双重劳动关系不合法,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周先生找到了B公司,而B公司认为,周先生与自己没有签《劳动合同》,只是与自己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存在法定劳动关系,自己没有义务承担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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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一人两用”是否合法呢?在遭遇工伤时,应当由谁来赔偿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公司需要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吗?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
第一,双重劳动关系或表现为两个劳动关系都是法定的,或表现为一个是法定的劳动关系,另一个却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认定多个劳动关系的存在,依据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解决相关的劳动争议。因此,对于双重劳动关系,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持有条件的认定态度。周先生的双重劳动关系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条件范围,所以是合法的。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职工同时在两个单位工作的情况,发生工伤时由为之工作的单位作为责任主体(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周先生是在早上去A公司上班的路上发生车祸,所以应当由A公司承担周先生的工伤赔偿。
第三,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是法定义务。周先生与B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B公司有义务给周先生缴纳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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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冠领律师提醒大家:在应聘时,劳动者应当坚持诚信原则,不应隐瞒在职事实。用人单位在招录职工时,应对其是否在职尽到审查义务,否则可能面临为该重复就职的员工补缴社会保险、连带赔偿等风险。
撰稿:杜智君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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