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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的黄先生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合同,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并支付保险费15万元。保险合同于次日生效。在投保的5个月后,黄先生因病至某医院住院治疗,在治疗好转后出院,可却在出院当天因为脑溢血死亡。随后,黄先生的家人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却迟迟得不到回复,在过去一年后该保险公司却只退回了之前黄先生支付的保险费,拒绝其他赔偿。为此,黄先生的家人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原来,黄先生在投保前一年就已经因病住院,出院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稳定性心绞痛、高脂血症。因为患病,黄先生这才投保了人身保险。在黄先生因脑溢血死亡后,本该向黄先生家人赔偿的保险公司却出具《理赔完成通知书》,告知黄先生家人,被保险人黄先生因脑内出血一案提出的理赔申请,理赔结论为解除合同,退还保险费。那么,带病投保是否构成“骗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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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认为:
第一,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实告知的事项包括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而如实告知的范围为保险人询问的范围。投保人黄先生虽在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之前就因病住院,但被告保险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就病史向黄先生进行询问,而先生隐瞒了其病史,故被告保险公司无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根据《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根据保险合同约定,黄先生在保险期限内身故,且保险公司有义务遵守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一,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该保险公司在黄先生家人申请理赔一年后才作出回应,不仅限制了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还造成了受益人资金占用损失。所以该保险公司除了支付黄先生家人理应获得的赔偿金以外,还需要以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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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冠领律师提醒大家:投保时,在保险人询问相关情况时,应如实告知相关情况,如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隐瞒相关情况,可能造成保险合同被解除并不退还保险费的后果。对于保险人来说,对于保险标的及被保险人的相关情况,应该采取书面形式进行询问,并注意询问内容应明确具体。
撰稿:杜智君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段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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