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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的赵女士和周先生在离婚后,又重新复婚。本以为两人在经历复婚后,能携手走完一生,但是,两人复婚后仅仅一年,又以离婚告终。两人的第二次原本是离婚是好聚好散,可谁曾想,在离婚后,却因为一套房而闹上了法院。赵女士认那套房是自己婚前买的,是自己的婚前财产,不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分给周先生,周先生则持反对意见,认为房子有自己的一半,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赵女士和周先生第一次离婚,是为了让赵女士享有购房资格的假离婚,在离婚后,周先生马上给李女士转账六十八万,赵女士这才凑够了首付,买了一套房登记在自名下,在复婚前夕,赵女士要求周先生写下借条赔偿自己的青春损失费,周先生为了两人婚姻和睦,便写下欠条,随后,两人又复婚了。无论是复婚前还是复婚后,周先生都一直将自己的工资上交给赵女士,赵女士则用这些钱来还房贷。两人再次离婚后,那么,这种情况下,离婚后买的房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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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认为:
第一,该房屋虽然是赵女士第一次离婚后购买且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但是周先生提供多笔向赵女士转账的凭证,证明双方在两段婚姻存续期间及第一次离婚后持续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
第二,离婚后赵女士用于购买房屋的首付款主要来自第一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周先生的转账,且双方第一次离婚后一直共同生活,可以证明周先生第一次离婚后第二次结婚前,是基于双方都认可所购买的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的前提下持续向赵女士转账的。因此,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赵女士应当就周先生出资部分向其支付补偿款。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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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冠领律师提醒大家:现在很多夫妻,为了规避限购政策,享受首套房首付款金额及贷款利率优惠,会采取假离婚的方式——“离婚”后,以一方的名义购买第二套房屋再复婚。但由于双方离婚后一直共同生活,在假离婚期间,财产存在持续混同,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复婚后如果再次离婚,第一次离婚后复婚前购买的房屋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
撰稿:杜智君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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