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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公租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3-19  观看:

  由于物质生活的极大丰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涉及的财产形式也变得复杂多样,甚至同一财产会在不同阶段下转换成不同的财产形式而存在,给司法实务带来更多的挑战。特别是在加快城市化进度的现今社会,大量的拆迁改造工程使得不动产这一财产形式转化为新的不动产或金钱。婚前一方为同住人的公租房,婚后拆迁时,从承租人处获得安置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如何分割?

  张先生和王女士于2009年登记结婚。王女士的外婆是A房屋的承租人,2010因建设需要拆迁,动迁安置人口认定审批表中标明了王女士及王女士外婆、王女士阿姨等三人名字。其中补偿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2010年拿到拆迁款的王女士以其所得的拆迁安置款购买了动迁安置房B房,且登记在自己名下。2015年,王女士和丈夫张先生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张先生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王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B房屋中自己享有40%的产权份额。

  公租房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不能仅仅以实际居住况来确定,而是应当以公房所有人或管理人作为出租方与承租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据。本案系争B房屋来源于A公租房动迁,A公租房由王女士外婆承租,该房屋被拆迁时,动迁单位所认定的在册人口、保障托底认定人口中也没有张先生,且张先生的户籍当时并未迁入该房屋,也不是同住人。张先生主张因双方系夫妻关系,动迁时是以整个家庭享受动迁利益,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纳。因此,王女士作为A公租房的权利人,将其所享受的动迁安置款购买了系争房屋,系争房屋是王女士婚前财产的转化,不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而得,且登记在王女士名下,应属于其个人财产。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先生要求确认享有B房屋产权40%的请求。

(图片来源于网络,若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二)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冠领律师提示:

  日常生活中,婚姻、继承、公租房、以房养老等都有可能会用到居住权。结婚有没有房子可以说是恋爱阶段男女双方不可避免的问题,房价的昂贵和房产登记的一些规定让房本上写的是谁的名字变得至关重要,有的小夫妻可能因为房本写谁的名字,能不能加名字的问题而吵得分了手。现在居住权的设立,使婚前财产房本加名字的问题有了新的选择,我们为了避免是否有自己的名字争得伤了感情,可以书面设立居住权合同,按自己的情况约定居住期限。

 

撰稿:吕德祥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法务:李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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