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购买的保险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5-11 观看:
今天我们来看看这则涉及保费的夫妻共同财产案例。原告小美、被告小刚于2004年3月1日在重庆市x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20年离婚。2017年5月13日,被告与保险公司签署了“平安百万任我行两全保险(2017)”人身保险合同,年交保费1699元,交费年限10年,至今已交保费四年,该保费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2020年5月21日被告购买了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年交保费2340元,该保费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在离婚诉讼期间故意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平安百万任我行两全保险是车险和意外险,本被告交了两年后一直未交,现在该保险已经失效了;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是意外险,已经不准备继续交费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双方不能协议处理的,一般按均等原则。本案中,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投保两份保险系具有财产权益内容的人身保险,在履行上述保险合同过程中被告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投保,相应的保险权益由其个人享有,被告应支付原告相应的折价款。(一)关于平安百万任我行两全保险(2017)。由被告给付原告相应的折价款1099元。(二)关于光大永明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由被告给付原告折价款1170元。
综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平安百万任我行两全保险(2017)项下权利义务由被告继受,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财产折价款1099元。光大永明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项下权利义务由被告继受,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财产折价款11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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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冯 昱
编辑:赵森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