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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女士与田女士是大学室友。大学期间,两人关系融洽,情同姐妹。
大学毕业后,赵女士一直在北京工作生活。工作几年后,她想在北京购房,但自身条件不符合北京市的购房政策。而田女士是北京人。
2015年,赵女士跟田女士商量自己想买房的事,田女士慷慨出借了自己的购房资质,同意赵女士以其名义购房。两人协商好以田女士的名义,由赵女士出资,购买一套北京市某小区的二手房,等到赵女士取得了北京市的购房资质后,双方再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变更手续。
随后,经中介公司居间,按照两人之前的约定,赵女士顺利地购得某小区的二手房一套。双方约定待赵女士具备北京市购房资质后,将房屋过户至赵女士名下。购买之后,该房屋一直由赵女士居住使用,房屋产权证书也是由赵女士保管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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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两闺蜜因琐事关系恶化,甚至到了删除微信好友的地步,昔日的好朋友变成了陌生人,两人再也没有联系对方。
直到2019年10月,赵女士取得了北京市的购房资质,请求田女士配合过户时,田女士依然对她置之不理。因此,赵女士将田女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田女士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双方达成调解
法院经过审理后发现,赵女士提交的转账凭证、购房票据等证据,能够证明赵女士是涉案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且赵女士与田女士曾于2015年就借名买房事宜签订了《情况说明书》。
庭审中,田女士表示:自己并非不愿意协助过户,而是由于双方之间因其他事情产生的误会,导致心中难以释怀,所以才不予配合。
经过法官剖析法理、阐释人情,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田女士同意在三十天内,协助赵女士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赵女士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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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温馨提示
由于近年来北京房价上涨,借名买房的案件屡见不鲜。借名买房的双方,通常基于亲情、友情或爱情等感情基础,彼此信任达成了合意,借名人选择承担将房屋产权证书暂时登记至他人名下的风险,在日益收紧的购房政策下,出借人也存在购房成本增加的风险。
然而,借名买房中不确定的因素很多,双方或出于信任未签订借名买房合同,或在签订借名买房合同时未能对相关事宜作出详尽约定,最终导致面临更大的风险。
因此,对待借名买房应谨慎决策。如果选择借名买房,借名人应谨慎保管关于出资及双方达成借名买房合意的证据,出借人应慎重考虑出借资质带来的购房成本增加问题。
撰稿:王 晨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董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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