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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期限是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期间限定。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上诉期限: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日。另据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期限为30日,可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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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打不动产官司的时候,选择的法院是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但是不能随意去一个地方,因为这是法律上的诉讼管辖限制,其他法院没有管辖权就不会审理案件,就可能会错过最佳诉讼时间。
此外,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上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上诉期限从当事人接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逾期不上诉的,一审裁判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不服不能上诉,只能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期限应从何时计算?我们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上诉期限的起算日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按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9条规定,上诉期限起算日应从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计算。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意见》第79条对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解释只适用于民事诉讼法中未规定“之日起”的情况,因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上诉期限的起算日应是判决书送达的当日。
请问以上意见哪一种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有关提起上诉的期限,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间,因此,它是以日计算的法定期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9条的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日计算的各种期间均从次日起算。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期限起算日应当从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计算。
撰稿:朱嘉琪
编辑:侯学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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