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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杨是一名孤寡老人,没有子女只有两个侄子,多年来一直享受着农村五保供养待遇。随着老杨上了年纪,无人照顾。老杨所在孙村委会会议决定,让老杨的两个侄子负责老杨的老、病、死、葬,且老杨的所有财产(包括田土、荒山及房产等)由两位侄子共同享有。老杨和两个侄子签了赡养协议。协议签订后,老杨的两个侄子伺候照顾老杨,直至其去世,并办理了丧葬等,全部相关事宜。
老杨去世前后,现有原属于老杨的7.198亩承包地,因开发旅游建设项目被公司征用,补偿款也发放至老杨名下。但是村民却不同意将补偿款分配给老杨的两个侄子,遂引发纠纷。
村委会称,赡养协议的形式和内容不合法,即使该协议形式要件合法,但该协议中约定的内容损害了村委会的利益,所涉的田土和荒山属于村委会所有,不属于老杨的个人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赡养协议实质系两位侄子与村委会,对老杨赡养问题进行的约定。是村集体将本应由其提供照料的义务,通过协议的方式转由两位侄子提供照料义务,并约定老杨的所有财产在两位侄子履行义务后,由两人共同享有。两位侄子是在村委会参与,和部分村民的见证下,按照约定履行了对老杨生养死葬义务,因此该承包地被征占后所取得补偿款278218.6元应由老杨的两位侄子享有。
最终,法院判决补偿款278218.6元归老杨的两位侄子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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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观点:
我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本案中,老杨是五保老人,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根据老杨生前的实际情况应由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照料。两位侄子在村委会和部分村民的见证下,订立赡养协议,协议订立后两个侄子履行了对老杨生养死葬的义务。那么根据赡养协议的约定,老杨名下的土地征用补偿款依法应当由两位侄子享有。
冠领律师提示: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善心应该褒扬,本案中赡养孤寡老人的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养老敬老的优良传统,也符合法律关于非直系亲属之间达成的以养老为目的的赡养协议的规定。遗产继承处理的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还关系到家庭伦理和社会道德风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共促良好家风。
撰稿:吕德祥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段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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