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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作为妻子,理应承担还款责任,作为遗产继承人,死者的儿女也要承担债务。”“死者借款用于生产经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庭之上,刘女士和董先生各执一词。那么究竟被继承人债务谁来还,继承人要偿还被继承人债务吗?
2017年刘女士经董先生介绍和李先生结婚,后李先生做生意需要资金,分别于2017年9月20日、2017年10月1日、2017年10月18日分三次向董先生借款26000元、87500元和10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分别为月息5%、3%、3%。后一直没有偿还。2018年5月李先生因患有重病离世,董先生将李先生的妻子和一儿一女诉至法院,请求李先生的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李先生生前债务。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9月20日,李先生为董先生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今借到贰万陆仟元,月息5分,收款人李先生”;2017年10月1日李先生为董先生出具借条一份,借到董先生现金陆万贰仟元,月息3分;2017年10月18日,李先生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董先生现金壹拾万元,月息三分”。董先生称该借款均以现金方式交付给李先生,而刘女士和李先生的儿女对该借款事实均不知情。
2018年5月,李先生因病去逝。李先生去世时与妻子刘女士在村里有房屋九间,轿车一辆(已由李先生折抵价款5000元购车)。刘女士和李先生的儿女是第一继承人。庭审中,以上三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李先生遗产。法院认为在审理期间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但三位继承人对李先生的遗产仍有妥善保管、协助变现的义务。因此,刘女士和李先生的儿女作为李先生遗产的实际保管人,应当在被继承人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三位继承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李先生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董先生187500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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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观点:
首先,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因此,被继承人死亡,债权人可以要求以被继承人的遗产价值为限承担偿还债务。如果继承人继承了遗产,可以要求继承人以继承的遗产为限承担偿还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本案债务属于李先生个人债务,但李先生已经去世,其妻子和孩子虽然明确放弃继承遗产,但对李先生的遗产仍有妥善保管、协助变现的义务。因此,三人作为李先生遗产的实际保管人,应当在被继承人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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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提示:
“父债子还”“夫债妻还”是社会生活中的传统观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区分不同的情形。如果仅是因为父亲没有偿还能力,要求子女偿还父债,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如果父亲去世,那么作为继承人的子女,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有义务在父亲的遗产范围内偿还父债。
撰稿:吕德祥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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