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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律规范的制定是建立在“代位权说”基础上的,代位继承法律规定在理论层面上难免会有诸多缺陷,代位继承的性质是确立代位继承产生原因和代位继承法律效力的基础和前提,对代位继承的性质进行正确界定,理性分析其立法中的缺陷具有重要意义,那么代位继承制度立法中的不足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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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被代位主体比继承主体,先于死亡的时候,才产生代位继承情况。如果继承主体对继承权主动放弃或灭失,那么代位主体的权利也会归于无,因而代位继承形成的条件过于简单。
继承法中被代位人的范围限制为被继承人的子女,这种比较狭窄的规定与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立法具有密切关系。随着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个人财产无论是数量,还是种类都得到较大丰富,过于狭窄的法定继承人范围不利于代位继承业务的开展。
现行代位继承法律规定了代位继承主体的区间,被代位主体的亲生和领养儿女都属于代位主体,然而它却没有明确指出存在扶养关系的配偶原来的子女有无代位主体身份问题,由此代位继承人的适用范围太过于狭小,这将无法有效维护部分群体的合法权益。
除了以上不足和缺陷外,代位继承制度立法中还存在着未规定代位继承权丧失条件、代位继承人所得份额规定欠明确等现象,为了进一步保护公民应有权利,保障公民合法财产权益,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关于代位继承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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