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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意外发现抚养了多年的儿子非其亲生,发生这样的乌龙事情后,丈夫提出离婚并要求女方返还抚养费的请求,法院能否支持?
刘先生与妻子张女士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刘先生一直在外地工作,双方见面次数少缺乏感情基础,家庭矛盾频频出现。2011年,张女士生下了儿子小刘,便一直带着孩子在娘家居住。随着孩子长大,刘先生发现孩子的样貌与自己相距甚远,加上身边人也因为孩子长相问题在背地里指指点点,这让刘先生非常痛苦。于是,刘先生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所进行了亲子关系鉴定,鉴定意见赫然写明二人确无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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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自己疼爱并抚养的孩子竟不是自己亲生,刘先生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与妻子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人离婚,婚生子和抚养费由妻子自行负担,要求妻子返还其已支出的抚养孩子成长的费用以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张女士对刘先生提交的亲子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法院提出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张女士却拒绝带儿子前去鉴定。知道再也瞒不住的张女士同意离婚,孩子由自己抚养,抚养费自行负担,但不同意支付刘先生经济补偿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和张女士两人自愿离婚,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关于儿子是否与刘先生存在血缘关系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故对刘先生的主张,法院予以采信。刘先生对小刘无抚养义务,刘先生要求张女士返还其为小刘支出的抚养费,依法予以支持。对刘先生生活造成较大影响,带来较为严重的精神痛苦,对刘先生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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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观点: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一起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综上,刘先生有权确认孩子是否与自己有血缘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张女士故意隐瞒孩子非刘先生亲生,因此身为无过错方的刘先生可以申请索要赔偿。
冠领律师提示:
夫妻间应当秉承忠诚信任、互相尊重的原则,正确对待爱情和生命,才能拥有幸福的婚姻家庭,否则将有可能换来可怕的婚姻苦果,更不要让孩子成为失败婚姻的承受者。
撰稿:吕德祥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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