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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冒名顶替儿子上班在岗身亡,单位应当承担责任吗?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1-22  观看:

  一般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都被认定为弱势群体,需要社会的关爱和法律的保护。可是,当劳动者缺失了诚信,存在欺瞒行为,还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吗?

  老李已经60多岁,与小李是父子关系。2019年10月的一天,老李听说某保安公司招聘保安,便想应聘当保安为家里挣点钱。可保安公司对入职人员年龄有限制,李某早已超出了保安公司要求的年龄范围。于是,老李和儿子小李合计,由小李去申请体检,等入职后再由老李代替小李上班。

  于是,小李申请入职该保安公司。经体检和政审合格后,保安公司与小李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9年11月21日至2020年11月20日,工作内容为保安服务,每月工资2600元。劳动合同书签订后,保安公司还向小李发放了工作证。随后,老李就以小李的名义到保安公司派遣的一所学校当保安。老李每天都在交接登记表上填写小李的名字并进行打卡,工资也发放到小李的工资卡里。

  2020年1月下旬的一天早上,同事在交接班时突然发现老李昏倒在岗位上,随即将其送往医院。到医院检查后,老李已无生命特征。

  老李的家属认为,老李虽然是以小李的名义在保安公司上班,但与保安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老李在上班时突发疾病死亡,应依法认定为工亡。据此,老李家人提起诉讼,将保安公司告上法庭。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李家属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老李与保安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对老李家属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冠领律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无论是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是成立事实劳动关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确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为前提。

  其次,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本案中,保安公司并未招用老李,老李以小李的名义到保安公司上班亦未征得保安公司的同意,双方之间不存在确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保安公司支付工资的账户、发放的工作证及招用记录均是以小李作为劳动者进行办理的,并无保安公司招用老李或向其发放工作证及工资的相关凭证。综上所述,老李与保安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冠领律师提示: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人应该做到的最起码的道德标准。只有诚实守信才能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存在欺瞒行为的冒名顶替者与用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如若发生意外,是需要自己承担责任的。记住,切不可存侥幸心理。
 

撰稿:吕德祥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董主编
法务:马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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