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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了一年的收尾之际,各企业单位往往会在年末举行一年一度的团建活动。那么,参加团建活动意外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呢?笔者通过本文的两个案例阐述不同情形下截然不同的认定结果。
陈志华是某公司的经理,按照惯例,公司每年都会组织年度迎春聚餐。陈志华经董事长同意在开餐前就公司一年的经营状况做出了简短的总结发言,之后举行了年会的表演环节以及抽奖环节。在用餐结束后,陈志华组织大家一起前往KTV唱歌。不料,陈志华不慎在饭店门口摔倒,医生诊断为左髌骨骨折。
公司认为,陈志华在当晚的聚餐活动中并未受伤,活动结束后其私自邀请部分同事去KTV,其间并无不适。即便是有摔伤,也是陈志华大量饮酒所致。
当地人保局则表示,陈志华作为公司职工,所在部门年会系公司日常运营的有机组成部分,不能将之与公司的纯粹生产、经营活动相割裂;年度聚餐的费用由公司报销,而且陈志华在聚餐期间对工作情况进行了总结,事故发生当晚的聚餐活动并非私人聚会,该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在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因此理应算作工伤。
由上述案例可知,劳动者参加团队建设活动,诸如团建、开会、学习等与工作紧密相关的活动属于“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劳动者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时受伤,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
另外一种判决结果则是基于法院对劳动者参加团建活动的性质认定不同而做出的,沈某为庆祝新年的到来,下班后和十几个同事聚餐。聚餐结束后,沈某驾车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身亡。沈某家属申请工伤认定,但是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决定,于是沈某家属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在(2018)鄂0105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提交的证据均证明沈某未被认定或者视同工伤,而工伤认定是劳动者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故原告要求享受工亡保险待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主张因被告的团建制度鼓励员工自发组织活动是导致未被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原因,但根据《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的事实和意见,沈某参加的是不具有工作内容的私人聚餐并非公司团建活动,可见被告的团建活动制度本身并非导致沈某未被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原因,原告的上述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因工外出期间”较之一般工作时间存在更多不可预测的风险,此类风险由劳动者承担的话,有违公平理念。因此,若是团建、开会、学习等与工作紧密相关的活动,受到的伤害都可认定为“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工伤。但是,若是参加不具有工作内容的私人聚餐则并不能视为公司团建活动,由此导致受伤也就不能被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在此提醒各位劳动者,年末聚会多,切记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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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张星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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