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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家暴,如何自救?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2-19  观看:

  近日,以《另一个“拉姆”》为题的文章在网上引发关注,作者马金瑜自述感情经历,称长期遭丈夫家暴。家暴不是“家务事”,全社会都应“零容忍”。

  金瑜本是一线城市工作的深度报道记者,后来为爱嫁到了青海藏区,身边朋友也为金瑜这份勇气而感叹,小说里的情节没想到也发生在现实生活中。在藏区生儿育女的她,平时还会带领周边妇女经营高原土特产,被朋友们羡慕着,天真烂漫、自由自在的高原生活,竟然常常因为习俗不同而遭受丈夫的身心暴力。丈夫从小封建思想根深蒂固,金瑜与其他男子交流就会被认定为“不检点”。

  一次丈夫醉酒之后,半夜回来开始找事,询问金瑜是不是和他的藏族朋友有染,而后就是一顿暴打,一直打到早上......只身去医院治疗的金瑜,发现自己又怀有身孕了,因治疗的药物中含有激素,孕妇禁用。金瑜在治疗伤口和保住孩子二者只能择一的时候,选择了保住孩子。于是,妥协的她回了家。但是,事后不到一个月金瑜撞见丈夫出轨了。金瑜连同孩子被好朋友带着逃离了令她伤心的家,写下而今引起热议的自述家暴文章。

  面对当前的家庭暴力,受暴者可以做点什么呢?

  首先,受暴者要停止头脑中“为了孩子”的想法,一定要自身安全、安稳、安定了才能为孩子做点什么,如果自身都伤痕累累,还要怎么照顾孩子呢。对于家暴一定要零容忍,停止愚昧的付出与关爱,让自己好好活着才是最大的自爱。

  其次,若已经深陷家暴之中,一定要及时打“110”报警,求助外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最后,受暴者一定要及时拍照保存好自己的伤情照片,保留好就医单据,报警后,警方出具的相关文书等证据,方便后期申请人身保护令或起诉离婚时,作为证据来提供。

  对于施暴者会受到哪些制裁呢?

  对于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受暴者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后,也会分别抄送给当事人住所地的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派出所,形成人民法院——社区居委会——社区派出所三方联动的工作模式,全方位保障受暴者的人身安全,从而避免严重后果的产生。对于公然违反保护令者,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时采取处罚措施,对其进行处罚。

  施暴者情节严重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受暴者中的弱势群体,有何救助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当前已经有众多法院审理过相关反家庭暴力的案例,有申请撤销家暴者监护人资格,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还有起诉离婚的同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目前来看,对于受暴者的人身保护令实施后,极大地控制了家暴继续恶化的局面。

  倡导广大女性树立家暴零容忍的理念,勇于冲破迷雾向外界寻求帮助。警方的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自身就医记录等证据,都是认定家庭暴力的事实。这对后期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也充实证据。

  愿受暴者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社会各界联动起来制止家暴,惩治家暴者。
 

撰稿:吕金孺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董主编
法务:李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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