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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对法院判决抚养权及探望权的影响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2-25  观看:

  家暴,不仅严重影响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为了更好地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以及探望权频率时,一般会考虑家暴对于孩子的影响。

  王女士和李先生于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18年育有一子。起初,李先生对王女士疼爱有加。后来,李先生生意失败天天以酒度日,时不时便对王女士拳打脚踢。王女士忍无可忍带着婚生子离开了原来的房屋。

  几年之后,李先生起诉王女士要求离婚,并要求孩子的抚养权归自己。庭审中,王女士称自己同意离婚,但要求孩子的抚养权归自己。庭审结束后,李先生又借着酒劲对王女士实施暴力行为。王女士报了警并申请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

  在本案中,李先生多次对王女士实施家暴行为,王女士多次报警。在诉讼期间,李先生又对王女士实施家暴行为,王女士又报警。后经王女士申请,法院调取了报警笔录,并据此给王女士出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庭审中,双方均对报警笔录进行了质证,虽然李先生对此予以否认,但法院最终根据报警笔录认定了李先生存在家暴行为。在李先生存在家暴的情况下,同时考虑到孩子已经与王女士共同生活,形成了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归王女士所有,李先生每年探望孩子3次。

  在夫妻共同生活中,难免出现争吵,甚至有些脾气暴躁的夫妻,可能会大打出手,但并非所有的争吵或者打架都会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家暴。法院认定一方行为是否构成家暴,主要是看另一方提供的证据是否达到了相应的证明程度。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一方主张对方的行为构成了家暴,就需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家暴的证据一般包括报警笔录、伤情鉴定、视频或者另一方家暴后的悔过书、承诺书等。如果仅以自己受伤的照片主张对方家暴,那么该证据的证明力是不够的,根本无法证明对方存在家暴行为。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冠领律师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王先生有家暴的行为,是不适合抚养孩子,且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因此,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归母亲王女士所有。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冠领律师提示:

  家暴行为不仅会对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有影响,同时还影响到了探望权的频率。特别是在民法典已经实施的情况下,家暴还会影响到夫妻财产的分割。故在婚姻中,任何一方在受到家暴时,不要慌张,一定要学会取证。既然无法保住婚姻,那就尽力争取自己和孩子的利益最大化。
 

撰稿:吕德祥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董主编
法务:李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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