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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夫妻共同创业的情况并不罕见,那么当夫妻一方以企业经营为由向他人借款时,另一方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呢?
张先生和李女士从白手起家到自主创业开公司,两人经历了风风雨雨。现在夫妻俩作为股东的公司出了问题,需要资金周转。张先生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王先生借款,并出具了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借条三张。张先生向王先生分别于2019年3月,2019年10月,2021年1月借款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以上共计600万元。公司好转之后张先生便向王先生还款100万元,最终经双方对账,王先生出具了一份对账单,确认剩余借款为500万元。
等到还款日期,王先生却迟迟没等到拖欠的欠款。王先生多次催要无果,于是将张先生和李女士以及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告上法院,请求张先生和李女士还款500万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借款用于某公司经营;借款时张先生和李女士均为公司股东,李女士虽未参与借贷,但该借贷行为使张先生从公司经营中受益,经营该公司的所得收益已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故案涉借款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另借条中亦加盖公司公章,且实际用于公司经营所需,故公司也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张先生和李女士及公司共同归还王先生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承担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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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该笔欠款是以公司和张先生名义借的,李女士作为张先生的妻子和公司股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因欠款得来的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李女士有义务一起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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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并非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所有债务都为夫妻共同债务。除日常家事代理范围内的借款外,债权人出借时要求夫妻“共债共签”,可最大限度避免纠纷的发生,保障其配偶的知情权、同意权;即使发生纠纷,也可提供切实证据证明为夫妻共债,提高债权的追回可能性。达到“共债共签”,债权责任清晰的法律效果。
撰稿:吕德祥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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