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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和杨贺(均为化名)两人在婚后便生活在当地的小县城,虽然工资不高,但是两人感情不错,日子过得也算美满。但自从杨贺的弟弟杨建准备结婚以来就打破了夫妻俩原本的生活,甚至成为了他们婚姻破裂的导火索。
原来,杨建因为结婚的费用不够,向哥哥杨贺开口借款15万。而李红却认为,杨建整日游手好闲,在没结婚前就经常向杨贺开口要钱,再加上自己家根本没有15万借给杨建,便不同意杨建借钱的要求。而杨贺却认为,只有这么一个弟弟,现在他没钱结婚,自己作为大哥一定要帮他。为此,夫妻俩大吵了一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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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贺父母听说李红不愿借钱,也纷纷对李红有意见,更是在生活中处处刁难。为了一家人能回归平静的生活,李红让杨贺将家里仅有的5万块钱借给了杨建。李红本以为杨建婚后会有所改变,能找份正经的工作,养家糊口。谁承想,江山易改本性难移,杨建非但没有还钱,向杨贺伸手要钱的习惯愈演愈烈。可杨贺面对弟弟要钱的举措,每次都能“慷慨解囊”。
某天,杨贺的朋友小孙找到了李红,称杨建结婚时,杨贺向自己借了10万元,说会归还但是一直没有音讯。面对索求无度的小叔子和不懂拒绝的丈夫,李红忍无可忍,最终向杨贺提出离婚。
杨贺的父母表示:要离婚可以,但这十万元是杨贺在和李红的婚姻存续期内借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红应该一同偿还。李红则认为自己没有花到一分钱,离婚的时候还要共同还债,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于是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咨询: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自己的亲戚所负的债务,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自己是否需要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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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答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但是,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的亲朋所负的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也就是说,杨贺在对弟弟没有抚养义务的情况下,未经李红同意,借钱用于弟弟结婚所产生的债务,是杨贺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并且李红是在债权人小孙的告知后才知道借钱一事,李红没有追认过该债务,那么该债务与李红无关,李红无需偿还。
冠领律师提醒大家: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借的债务,不是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撰稿:杜智君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董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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