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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的土地能作为遗产继承吗?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3-12  观看:

  甜甜与康康是姐弟俩。当年,农村土地实行第一轮家庭承包经营时,甜甜、康康还与他们的父母共同生活。当时,他们家取得了8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此后,甜甜和康康相继结婚,李大叔和老伴看着孩子们各自组建了小家庭,很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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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实行第二轮家庭承包经营时,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李大叔家原有的8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了重新划分。康康家取得了3.6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甜甜家取得了2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李大叔家取得了2.4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三个家庭均取得了相应的承包经营权证书。

  后来,李大叔家将承包的2.4亩土地流转给本村村民王某经营,流转协议由甜甜代签。李大叔老两口相继去世后,李大叔家原承包的2.4亩土地的流转收益被甜甜占有。康康认为自己对于李大叔家原来承包的2.4亩土地也享有一半的继承权,要求甜甜将属于康康的土地交还。

  那么,农村士地承包经营权是否能够继承呢?

  对于这一问题,其实是存在争议的。因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整个农户家庭,而非农户家庭里的单个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中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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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单个家庭成员,这就意味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自然也就不会发生继承问题。

  如果某个农户家庭的一个成员死亡,则继续由该农户家庭的剩余成员以家庭的名义共同经营,平等地享有承包地的各项权益。

  如果某个农户家庭的全部成员死亡,那么该农户家庭消灭,该农户家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随之消灭,其承包地则由该农户家庭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分配。

  本案中,康康和甜甜虽然是李大叔老两口的子女,但是,康康和甜甜已经各自组建了新的家庭,所以康康和甜甜不再是李大叔老两口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成员。李大叔和老伴去世之后,他们组成的农户家庭再无其他成员,李大叔家原来承包的2.4亩土地,此时应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所以,康康和甜甜均无权继承李大叔与其老伴去世之后遗留下来的承包地。
 

撰稿:王  晨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李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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