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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外甥接受舅舅的委托,售卖价值100多万元的房子,本来是亲人间互帮互助的好事。可万万没想到,外甥竟以30万元的超低价卖了,还他一口咬定自己没错。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郑老先生在福州市区有一套房产准备出售,可考虑到自己年纪太大精力不济,加上体弱多病无暇自己处理房屋售卖事宜,于是便委托了自己的外甥阿波(化名)代替自己出售房屋。在双方签订了《委托书》并在公证后,就开始着手处理售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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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几天,阿波就告知郑老先生房屋已经出售,并且已经将房款打进了郑老先生的账户。郑老先生查看后才发现,房款竟然只有30万。郑老先生认为价值100万居然被自己的外甥以三分之一的价格出售,实在是卖得太便宜了!明显这已经严重低于市场价。于是,郑老先生找到自己的外甥理论。
不过外甥阿波却认为自己是免费帮舅舅出售房屋,其中并没有收过一分钱,自己是没错的。甥舅两人交谈无果后,认为自己利益受损的郑老先生,将外甥阿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被“贱卖”房产的差价。
法庭上,甥舅俩各执一词,展开了激烈的争辩:
郑老先生认为:侄子阿波没有尽到代理人妥善尽职义务“贱卖”了自己的房产,要为此付出代价,需赔偿低价出售房屋所造成的损失。
阿波认为:自己无偿履行代理职责,尽职妥善地在代理权限内履行代理,根本不存在任何过错,也不需要进行赔偿。
在审理期间,法院依法对郑老先生的房产价值进行评估,确认了外甥阿波代卖的房产评估价值确实为100余万元。那么舅舅的房子被外甥“贱卖”,要不要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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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明确了关于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其中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阿波作为受托人,受曾郑老先生委托出售房产,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然而,阿波出售房产的价格与法院依法评估的价格相差三倍以上,未正当履行委托事务,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的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郑老先生的诉讼请求,认为根据评估机构所作出的评估价格被告阿波应向原告郑老先生赔偿损失70余万元。
撰稿:杜智君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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